财务知识宣贯--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发布日期:2024-12-03 发布来源:本站点 阅读量:95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我国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将进一步便利广大旅客出行和单位报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公司职工在自行开具电子发票时,应当特别注意事项如下:
1.公司出差人员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180天内,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申请开具电子行程单,但不含退票、选座、逾重行李等附加服务;超过180天的,按照旅客与航空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旅客购买国际及港澳台地区航空旅客运输服务暂不支持开具电子行程单。公司职工因公务出差产生机票费用后,务必须在180天内完成报销入账。
2.自2024年12月1日起,机票费用需要报销入账的职工,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取得的原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仍可报销入账,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后的,只能凭电子发票报销入账。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
3.在开具电子发票时,须包含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旅客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行程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