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知识宣贯——关于业务招待费用的学习
发布日期:2022-07-28 发布来源:本站点 阅读量:224次一、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等业务中,合理需要而接待应酬而支付的费用。
注意: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标准。对于一些公司来说,业务招待费涉及的财税问题依旧模糊不清,很多财务遇到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时,常常不知道怎么办才好。那么,我们就对业务招待费涉及的财税问题进行解析。
二、业务招待费范围
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设招待宴或工作餐、赠送纪念品、业务员的差旅费、景点参观、交通费以及其他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费用。
1、所有的餐费≠业务招待费
(1)员工培训时合规餐费,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2)公司开董事会发生餐费,应计入董事会会费;
(3)影视公司因拍摄发生剧中餐费,应计入影视成本;
(4)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期间发生餐费,应计入工会经费;
(5)公司筹建期发生餐费,应计入开办费;
(6)以现金发放给员工餐补,应计入工资薪金。
2、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
(1)外购礼物经过委托加工,对公司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
(2)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作为业务宣传费;
(3)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
注意: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三、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
员工年终聚餐、午餐、加班餐,应计入应付福利费。
注意:以上所述几种福利餐费,都不是以应酬为目的。
四、所有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员工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应计入差旅费。
注意:要与公司的来宾接待产生的费用要区分开。
五、所有会议费≠业务招待费
管理层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应计入会议费。
税局对会议费有严格相关的要求,并不是所有的会议费发票都计入会议费,从而逃过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注意:若公司计入会议费时,需要资料具体的内容如:详细证明会议时间、地点、参与人、目的、费用标准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税局备查资料。若没有,需要调整为其他费用进行核算。
在金税四期透明严格化监管下,这个问题要搞清楚:
1、所有的餐费、业务宣传费、差旅费、会议费及职工福利费,不都是业务招待费;
2、业务招待费不仅仅是餐费、业务宣传费、差旅费、会议费及职工福利费。
有两个特殊情况需要大家注意:
特殊1: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特殊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5号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业务招待费引起的涉税风险
1、将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项目计入其他费用,将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2、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业务招待费计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即将全额不得扣除的项目按限额扣除。
3、取得不合规的业务招待费票据,不得税前扣除。
4、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计入业务招待费,本可全额扣除。
5、未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
6、商业贿赂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7、筹建期与正常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前面文章,提到税前扣除规定标准和特殊情况2中有体现政策内容。补充下,正常期间业务招待费的政策,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8、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适用不准确,可能导致税前扣除不准确。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之和确定,营业外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以及前面文章,提到的特殊情况1。
注意: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仅包括上述文件规定的三项内容,不包括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9、无法证明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如果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公司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相关性的证明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0、用于招待,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11、业务招待费未单独核算,导致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的,税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核定。